看到一則yahoo上的報導,有點瞎耶,"承審法官認為,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,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,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,應以數罪分論併罰。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,迭獲獎勵,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之貢獻,且犯後態度良好,願意與被害人和解,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,應執行二年,緩刑五年,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。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,得易科罰金,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,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。"
這是什麼理由啊,難道有貢獻就可以胡作非為啊, 真要鼓勵有社會貢獻的人多多去胡作非為.哈
看完"陌生的孩子"也覺得那些爛警察真該死,小老百姓沒權沒勢,永遠只能是專業領域上的弱勢,想起以前常聽到或看到要走點關係來做事,當時真不屑一顧,但現在愈來愈能體認其必要性啊.
心中有很多打抱不平,何必呢?識時務者為俊傑,有時鄉愿一點,事情好做點,人際關係好點,自已要釋懷點,不就啥事都沒了嗎!
公平正義在必要時刻自然會挺身而出...我現在只能這樣安慰自已.
星期三, 4月 15, 20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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